登录注册 退出
  • 首页

  • 总会概况

    • 总会介绍
    • 总会章程
    • 组织架构
    • 理事会成员
    • 总会制度
    • 联系方式
    • 捐赠方式
  • 新闻资讯

    • 慈善动态
    • 慈善视频
    • 通知公告
    • 志愿服务
  • 慈善项目

  • 公益基金

  • 信息公开

    • 财务会计报告
    • 年度工作报告
    • 收支明细
  • 县(区)风采

    • 县(区)慈善总会
    • 县(区)慈善动态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总会概况

  • 总会介绍
  • 总会章程
  • 组织架构
  • 理事会成员
  • 总会制度
  • 联系方式
  • 捐赠方式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最新项目更多>>

  • “善行开封”困境儿童救助项目

    已筹款:¥165.74
  • “善行开封·心灵救助”项目

    已筹款:¥5.47

开封市慈善总会章程

2025-08-01 09:47

开封市慈善联合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封市慈善联合总会(Kaife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KCF)是由致力于开封慈善事业的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行业性、枢纽性、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成就爱心,开展慈善活动,传播慈善理念,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助推和谐社会建设。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违背社会公德,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尊重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侵害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六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均为开封市民政局,接受开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慈善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会址:河南省开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参与政策制订。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及时向政府反映各类慈善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订和完善慈善法规政策;统计行业发展数据,深入调查研究慈善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发布相关行业数据及研究成果。

(二)开展慈善募捐。设立、筹募和管理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三)开展慈善活动。扶贫、济困,开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关爱优抚对象等慈善救助活动,积极助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社会福利、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参与赈灾救助。当国内外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根据市政府安排部署和救灾需要,开展救灾募捐和捐赠活动,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紧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等救灾活动。

(五)弘扬慈善文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宣传,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传播慈善文化,倡导公益理念,营造慈善氛围。

(六)推动行业合作。加强慈善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行业的沟通交流;推动建立部门、企业、媒体、学界等各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为慈善行业可持续发展聚合社会资源。

(七)推动行业发展。推广国内外慈善工作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立足本市实际,开展政策理论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推广本市慈善行业标准,为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八)开展行业服务。面向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培养优秀行业人才;加强市内慈善组织与省内、国内同行间的交流合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依法开展行业评估和表彰工作。

(九)推动行业自律。制订行业标准,加强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公开透明,维护行业秩序,强化行业操守。

(十)维护行业权益。加强慈善界与其他行业的沟通,及时向政府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声;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

(十一)开展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向社会或他人提供的志愿服务,建设专业服务团队,推动慈善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和其他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慈善信托、慈善保险和慈善资金的净值增值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有关部门审核,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单位调整会员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四)本会会员由本会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由本会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内无特殊情况不交纳会费;

(二)两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称的变更和本会的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个工作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一是制定修改章程、名称变更、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是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三是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是选举理事,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组织研究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连续3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连续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责: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任命副秘书长,总会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负责人;

(五)研究决定总会职能部门设置和职责;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研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通常由常务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但负责人总人数不超过13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名誉副会长、顾问、慈善专员若干名。名誉副会长、顾问、慈善专员的任免,由秘书长负责提名,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慈善日常工作,其他副会长负责分管工作,监事会监督理事会工作,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负责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负责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定本会重大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方案,提交会长办

公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法定代表人变更后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主持会议负责人审定。会议记录、决议等按照重要档案保存,留存备查。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由开封市慈善联合总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可以由民政、市纪委监委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代表、新闻媒体代表以及捐赠者代表组成。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慈善总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视为自动放弃监事资格及职务;监事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由理事会批准,予以解除监事职务。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总会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会如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上级党组织为中共开封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中共开封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的领导。

第四十二条 本会积极拓展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突出慈善机构的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五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开封市民政局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定期通过开封市慈善联合总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以下慈善信息:

(一)组织章程;

(二)组织机构;

(三)向社会公开募捐和救助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四)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监事会意见;

(六)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七)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条 本会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会费;

(六)政府允许的投资理财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发展基金增值部分、行政经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的不超过10%的管理经费。本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开展慈善帮扶、救助活动;

(二)奖励为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

(四)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增值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经秘书长签字后方可离开。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开封市民政局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开封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

(三)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报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开封市民政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开封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开封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开封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开封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5年7月15日开封市慈善联合总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经开封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开封市慈善总会
地址:开封市金祥路6号市民政局院内东附楼三楼
电话:0371-22698873 邮编:475000 邮箱:kfcszh@163.com
豫ICP备2024064868号-1

技术支持:北京厚普聚益科技有限公司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