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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00:00
开封市慈善总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慈善资源,建立募捐长效机制,推动我市慈善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和《开封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冠名基金是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捐赠人名义设立的基金,用于开封市慈善总会开展各类慈善项目或经双方共同商定的其他公益慈善项目,经开封市慈善总会同意后,可以公开募捐。冠名基金不设基金管理机构,可设基金管理员,可约定基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捐赠人设立冠名基金捐赠的资金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四条 在开封市慈善总会设立的冠名基金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第二章 冠名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冠名基金的名称由捐赠人和开封市慈善总会共同商定,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冠名基金的形式:
(一)留本捐息冠名基金:基金本金由捐赠人持有和使用,约定每年将不低于本金5%的增值额捐赠给本会,并就冠名基金的本金数量、增值率、善款用途、期限和管理方式等内容与开封市慈善总会签订协议,予以确认,并严格按约定执行。原则上留本捐息本金起点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实额捐赠冠名基金:捐赠人一次或分期向开封市慈善总会捐赠资金,初始资金不低于2万元人民币。
(三)小额冠名基金:以单位(包括公益性组织)设立的小额冠名基金,初始资金在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基金设立方不可以约定基金使用范围,由开封市慈善总会统筹用于慈善目的,但初始资金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以自然人设立的小额冠名基金,初始资金在1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元)的,基金设立人可以约定基金使用范围;初始资金在100元人民币以下的,基金设立人不能约定基金使用范围,由开封市慈善总会统筹用于慈善目的,但初始资金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
冠名基金一旦设立,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第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冠名基金需提供该机构合法有效证件的正、副本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机构简介;自然人设立冠名基金需提供有效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八条 冠名基金的设立流程:
(一)由捐赠人向开封市慈善总会提出设立冠名基金的意愿,开封市慈善总会与捐赠人就冠名基金的设立形式、名称及金额、资金管理、用途、设立期限、管理费提取、捐赠善款交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细节进行商定。
(二)留本捐息冠名基金或实额捐赠冠名基金。由开封市慈善总会基金管理部门在与基金设立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冠名基金协议书》,提供相关材料,报秘书长审批。
(三)小额冠名基金。由基金设立方填写基金登记表,提供相关材料,捐赠资金到账后正式设立。
第三章 冠名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开封市慈善总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对冠名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基金所产生的利息由开封市慈善总会用于行政管理成本和开展其他慈善项目。
第十条 向开封市慈善总会冠名基金的捐赠,可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捐赠到账后,开封市慈善总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二)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严格按照冠名基金协议书实施捐助,定期向捐助人反馈基金使用情况;
(四)经捐赠人同意后,宣传捐赠人的慈心善举;
(五)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十二条 冠名基金设立方或其直系亲属遭遇突发或重大疾病时,在国家各类保险和社会生活保障救助基础上,仍需要生活困难救助和慈善医疗救助的,可优先得到开封市慈善总会的项目救助。
第十三条 冠名基金的使用需按照《慈善法》、《开封市慈善总会章程》及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使用资金,实施项目。冠名基金的使用应严格制定项目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受益人员、资助金额等),经开封市慈善总会和基金设立方审核确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冠名基金支出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否则,开封市慈善总会有调用资金用于慈善救助的建议权,直至其支出达到以上额度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慈善法》有关管理费提取的规定及《开封市慈善总会章程》,开封市慈善总会从冠名基金总额中提取不高于10%的费用纳入公共慈善基金,由开封市慈善总会用于慈善项目经费、临时救助等支出。
第十六条 基金设立方应当遵守: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管理办法;
(二)在媒体、公共场所涉及到冠名基金和开封市慈善总会的任何宣传内容,需事前书面通知开封市慈善总会捐赠服务部,经书面认可方能发布实施。
(三)根据协议约定向冠名基金注入资金,并承诺资金合法性。
第四章 冠名基金的监督
第十七条 冠名基金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八条 冠名基金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审计结果要向总会监事会通报和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开封市慈善总会有权对冠名基金的各类慈善活动和宣传进行监督。
第五章 冠名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冠名基金终止:
(一)冠名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相违背的,捐赠人不同意变更捐赠意向的;
(二)有损开封市慈善总会声誉的行为,或借开封市慈善总会的名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
(三)假借开封市慈善总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物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
(五)其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冠名基金有以上(一)、(二)项情形的,经开封市慈善总会两次书面警告后仍不予纠正的,开封市慈善总会有权终止该冠名基金;属于(三)、(四)、(五)项情形的,或有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开封市慈善总会有权随时终止该冠名基金。
第二十二条 自冠名基金进入注销程序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设立方和开封市慈善总会共同对剩余资金制定使用计划,用于原协议规定的慈善用途或与其近似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 因基金设立方违规而注销的冠名基金,在告知基金设立方后,其剩余资金由开封市慈善总会直接安排用于慈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冠名基金可按约定条件终止,根据协议注销该基金,并办理清算手续。资金使用完毕后,该基金正式注销,同时其协议自行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冠名基金从事非公益慈善活动,不得谋取私利,不得侵害冠名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开封市慈善总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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