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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2021-05-10 00:00

开封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规范慈善捐赠活动,保护慈善捐赠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提高捐赠款物使用效率,强化工作透明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封市慈善总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实现慈善目的,向开封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进行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第三条 慈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慈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或者无形财产。

第四条 本会设财务部门,具体负责捐赠款、物的统一管理。配备专职会计、出纳各一人;本会另设物资管理人员一至二人。按照分工各自履行岗位责任。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本会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二)国内外个人的捐赠;
    (三)国际组织的无偿援助;
    (四)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本会资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章  资金募集

第六条 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开封市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制定计划,提出项目,大力宣传,务求实效。
    第七条 慈善资金社会募集工作,由本会负责组织实施。凡自愿参加慈善总会募集资金者,必须先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经本会审查批准成为义工,签订协议,发给委托证(书)后,方可开展活动。一切募集活动必须接受本会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成立有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募捐工作机构,或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本会同意,严格履行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的主要工作是:动员、联系社会各界,筹划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不得直接参与慈善捐款交接。

第十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募集者的积极性,考虑到社会募集者必需开支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根据其募集资金的不同情况,本会按所募集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向募集者支付募集费用。

第十一条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质量检验证书。

捐赠人捐赠的物品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捐赠用于慈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本会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实施捐赠,并将捐赠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本会从社会募集资金总额中提取不高于10%的费用纳入公共慈善基金,由开封市慈善总会用于慈善项目经费、临时救助等支出。

第十四条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 本会受赠时,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捐赠人要求订立捐赠协议的,开封市慈善总会应当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的内容包括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十六条 捐赠人承诺向本会捐赠或者与本会订立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承诺或者捐赠协议;捐赠人不交付捐赠财产的,本会可以要求交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捐赠凭证。捐赠凭证应当载明捐赠人姓名、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捐赠日期,开封市慈善总会名称,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等。

捐赠人放弃接受捐赠凭证的,本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体宣传和留名纪念等;对推动募捐活动开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也将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使用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二十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受资助方应欢迎并接受本会捐赠者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签订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的资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

第二十二条 本会日常办公、管理经费支出,出自会费、国内外组织、个人的专项办公(管理)费用捐赠,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拨款、资助,捐赠款利息,本会资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财务管理以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资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划分为专项资金和事业资金两部分实施管理。专项资金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及部分增值收入;事业资金是指无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和部分增值收入。

第二十五条 受赠物资应折款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转赠受援方;用于本会工作部分,应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部门应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要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

第六章  资金营运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有关资金营运事项,必须事前做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科学做出决策;营运计划的实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向捐赠方通报。

第三十二条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开封市慈善总会。


开封市慈善总会
地址:开封市金祥路6号市民政局院内东附楼三楼
电话:0371-22698873 邮编:475000 邮箱:kfcsz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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