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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0:53
豫民文〔2026〕9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政局、财政局,航空港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党建引领基层高效能治理工作要求,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兜住兜好民生保障底线,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准确把握临时救助制度“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的定位,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将临时救助纳入党建引领基层高效能治理体系,加强基层网格和信息网络协同,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制度的时效性和可及性,强化应急、过渡、衔接、补充功能,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的再兜底”作用,切实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健全完善政策措施
(一)全面推行急难事项“小额快救”。突出临时救助“救急难”制度特点,全面推行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强化对城乡临时遇困人员的救助帮扶。畅通快速申请渠道,对确认因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附件1),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实施“小额快救”,填写并留存《河南省“小额快救”申请审核确认表》(附件2),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小额快救”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救助资金原则上从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中列支,必要时可发放现金或实物。“小额快救”以乡镇(街道)为实施主体,县级民政部门做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确保规范运作。
(二)强化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托底作用。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过程中,申请对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不再重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直接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的方式,定期定量发放临时救助金。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办理。
(三)发挥对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补充作用。对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者经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提供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着力帮助其他困难群体渡过生活难关。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衔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对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五)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机制。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紧扣临时救助“保基本”定位,综合考虑遇困人数、持续时间、困难程度等因素,根据维持救助对象在临时遇困期间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因地制宜合理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1.“小额快救”标准。单人单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急难情形,细分困难程度,分档确定救助标准。
2.其他临时救助标准。要规范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申请对象的家庭财产状况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标准。已认定为各类低收入人口的申请对象,重点核实家庭必需支出情况,其家庭经济状况可参照其12个月以内最近一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根据救助对象医疗、康复、教育等必需支出金额情况分档确定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加强区域统筹,推动形成设区市范围内相对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
(六)完善临时救助“一事一议”机制。对困难情形复杂或者救助金额已经达到上限仍不能缓解基本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集体会商,研究确定相关救助事项。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一事一议”标准规范,明确适用情形、启动程序、启动层级、参与部门、流程规范、档案留存等。
(七)明确临时救助办理时限。由乡镇(街道)直接实施的临时救助,除“小额快救”外,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及发放临时救助金等程序。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实施的临时救助,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及资金发放等程序。实施“一事一议”,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八)加强临时救助转介服务。完善河南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机衔接、信息共享,加快推进“救急难”信息对接服务系统建设。对经临时救助等政府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通过“救急难”信息对接服务系统,加强供需适配,转介慈善组织跟进接续开展帮扶。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基金”作用,对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急难救助。积极培育、发展救助服务社会组织,鼓励各地在村(社区)成立相关社区社会组织,就近就便为有困难的群众提供救助帮扶。
三、强化组织领导和要素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将临时救助制度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细化相关政策内容。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评估,及时总结推广临时救助工作中精准、高效、便民的经验做法,不断提升临时救助水平。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切实做好临时救助资金保障。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细则,对备用金额度确定、拨付时间、拨付方式,年度内备用金补充拨付程序、补充额度核算、补充拨付时限、监督管理等工作进行细化。
(三)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临时救助政策落实,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监管,防止挤占、挪用、截留资金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明确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要求,并指导乡镇(街道)按照规定将备用金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制度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四)加强宣传培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志愿者等对临时救助政策的知晓度。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多层次开展业务培训,全面推广使用“河南救助通”,提高基层经办人员政策宣传执行、信息平台应用等能力,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与本意见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实施“小额快救”有关情形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6年5月12日
附件1
实施“小额快救”有关情形
1.意外事件类。因突发火灾、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爆炸、溺水、触电、矿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直接损失较大(如唯一住房或生活必需品损毁、主要生产资料灭失)或主要劳动力伤亡,且无责任赔付方或责任赔偿、保险赔付和其他社会救助尚未到位,导致短期内生活物资短缺,基本生活面临困境的。
2.突发疾病类。因突发重大疾病,紧急救治产生的即时医疗费用(如急诊押金、首批诊疗费)超出即时支付能力,暂时无力承担基本生活费用的。
3.政策衔接类。困难群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司法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庭因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暂时无法获得赔偿或司法救助,导致短期内家庭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
4.临时过渡类。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社区矫正等人员因回归社会初期暂时无收入来源、无投靠对象,面临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被拖欠工资且暂时无法追索、经营的小微生意因突发情况暂时停业等,导致现金流断裂,短期内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
5.违法犯罪受害类。因遭遇抢劫、盗窃等治安或刑事案件,维持基本生活的现金、重要生产资料或必需生活物资遭受重大损失,且暂时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补偿,致使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因被拐卖、非法拘禁等获救后无亲友投靠、无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面临暂时性困难的。
6.特殊群体应急类。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重病重残人员因抚养人、赡养人或扶养人突发变故(破产、伤亡、失联),无人照料而陷入临时性基本生活困境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因遭遇临时性困难(如御寒物资短缺、基本生活物资紧缺),需即时救助的。
7.其他急难情形类。经乡镇(街道)核实,未包含在上述情形中,但确属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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